问题 | 判刑后是否开除公职 |
释义 |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属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2、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3、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 一、刑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4、社会化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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