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