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表现为必须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必须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