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怎样获取“一书四方案”? |
释义 | 本文讲述企业要获取“一书四方案”,需要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房屋征收的程序包括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对拟征收房屋进行 法律分析 企业要如何获取“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审批。“一书四方案”是在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制定出来的,这个相关部门就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应该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一般是市县级国土部门负责“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公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个人或企业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房屋征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房屋征收计划:政府需要制定房屋征收计划,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补偿标准等细节内容,并提交给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 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政府需要发布房屋征收公告,通知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时间、地点、征收对象、补偿标准等事项,同时公布征收程序和异议处理方式。 3. 协商补偿:政府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 4. 编制补偿方案:政府需要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并提交给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5. 实施征收:政府需要按照补偿方案实施征收,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 补偿款支付:政府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7. 房屋注销登记:政府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注销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违反程序进行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维权。 结语 企业要获取“一书四方案”,需要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房屋征收的程序包括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政府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12-27)\t第十一条\t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12-27)\t第二十一条\t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08-29)\t第四十八条\t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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