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
释义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要涉及职权的滥用,而玩忽职守罪主要涉及职守的玩忽。在具体审判时,需要根据主观和客观因素来确定具体罪名。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比较微妙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立法本质以及量刑标准都是存在着差异的,在具体审判时,主要是依据其主观,以及客观上进行认定其具体触犯了何种罪名。 结语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损失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滥用职权罪相比,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和行为性质有所不同,但在具体审判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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