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长期不住人物业费怎么交 |
释义 | 房子长期不住人物业费的收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交付的房屋全额收取,已交付但未居住的房屋业主全额收取,可协商折扣。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包括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租赁合同约定租住户缴纳、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责任、服务质量不达标、未签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法律分析 一、房子长期不住人物业费怎么收 1、房子长期不住人物业费的收取如下: (1)房子未住人物业费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房屋尚未交付导致没住人的,物业费向建设单位全额收取; (2)房屋已经交付业主未实际居住导致没住人的,物业费向业主全额收取,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协商一致的可按规定标准进行折扣。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有哪些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子长期不住人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如下:若房屋尚未交付导致无人居住,物业费应向建设单位全额收取;若房屋已交付但业主未实际居住,物业费应向业主全额收取,但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折扣。在物业费的交纳中,业主有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然而,若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责任、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情况,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但需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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