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一、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一)肯定性范围 1、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点亲友、监护人 (二)否定性范围 1、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即使主刑执行完毕,还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担任,缓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需为现职,此外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注意本院) 6、利害关系人 7、外国人 8、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终身不得当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里基本上跟回避类似) 最关键的是对否定范围的限制 如果属于4-7但是,又不属于1-3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可以出任辩护人,但是注意不能违反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