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泉州随军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随军家属入户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部队师(旅)纪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军人工作证 随迁人员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的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已离婚,投靠抚养方落户时提供) 书面声明(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已离婚,投靠非抚养方落户时提供,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随军家属入户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随迁人员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的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已离婚,投靠抚养方落户时提供) 书面声明(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已离婚,投靠非抚养方落户时提供,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 二、泉州随军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