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相关资质(一般要求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在当地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 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施工资质要求比较低要求具有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电力(之一)等施工总承包叁级(部分较大工程要求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