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辅警: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7、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8、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以及经过渡确认辅警身份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11、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