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 |
释义 | 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为: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什么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法院管辖三类特殊案件: 一、专利、海关案件,即有关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因为专利、海关设置特殊,一般的行政机关全国普遍设置,专利、海关机关只设在业务需要的地方,另外专利、海关有一些专业性技术要求,所以需要提高审级。 二、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级别较高(省一级、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以客观上基层法院管辖比较难,需要提高审级。 三、重大复杂的案件,即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最高法院解释对重大复杂进一步界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于审理。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属于法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部级以下、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可能性,其还有一个基层法院不适于审理的条件。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现实活动中,一个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可能涉及到很多人,很多人都起诉,则涉及到集团诉讼、共同诉讼。多人诉讼较为复杂,所以提高审级。重大的涉外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审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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