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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预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释义
    本文介绍了预抵押的概念及其效力,包括对抗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可保证未来享有抵押权的效力。同时,文章列举了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并探讨了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否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
    预抵押称为预告登记抵押,其效力主要有对抗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保证未来享有抵押权的效力。详细如下:一、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有对抗效力;二、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
    一、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质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否可以能对抗第三人
    需要视情形而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如果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语
    预抵押称为预告登记抵押,具有对抗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可保证未来享有抵押权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有对抗效力。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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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3: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