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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效力有什么内容
释义
    效力内容有三:
    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③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按我国民法典,合同效力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待定
    (一)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三)
    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效力状态不同:
    (1)可撤销合同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但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为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2)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需要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生效还是不生效。
    2、欠缺生效条件的原因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可撤销合同欠缺的生效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情形为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生效条件是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情形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3、改变效力状态的方式不同:
    (1)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将不会受到影响。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改变需要特定当事人进行追认或者拒绝追认,为了对善意的合同相对人进行保护,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4、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不同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90日(基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自合同成立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和催告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30日。
    二、可撤销合同是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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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