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
释义 |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具体如下: 1、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3、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4、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4、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5、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综上所述,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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