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行为 证据 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 请求。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