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欠上高利贷的,当事人可以只偿还本金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部分的利息可以不予偿还,如果本金及合理部分的利息也暂时无力偿还的,则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 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 如果因为高利贷纠纷诉讼的,则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