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 个人所得税 (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 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 工资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