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协议算是房屋买卖合同吗 |
释义 | 中介协议(居间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协议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中介协议的当事人是中介人与委托人,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房屋的买方和卖方,没有中介人;(2)中介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行为具有法律意义;(3)中介人只有在有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可从买卖双方取得报酬,房屋卖方是从买方处取得房屋价款。 一、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中介费退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中介费是否退还应以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为准。一般而言,只有在中介没有促成合同时,才退还中介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中介合同注意事项 中介人应当对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合同的相关事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人承担中介活动费用。只有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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