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分公司注册不需要注册资金。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所有的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并且是与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的,其资产会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由总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设立规定如下: 1、分公司名称核准: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 (1)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 (2)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 2、分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3、分公司财务核算: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局发票资格; 4、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外资分公司审批:外资分公司不需由各区外经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局进行登记(特殊行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