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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附随义务的范畴包括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和适用规定,具体包括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和保护义务。关于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定主要由民法典规定,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还有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
    法律分析
    一、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一)通知义务,也称为告知义务。在这一方面,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告知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关于告知义务。
    (二)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三)关于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四)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七百五十条、第七百八十四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五十三条则作了规定。
    (五)关于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六)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关于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定有哪些
    关于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定主要是由民法典规定的,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承担的附随义务包括:
    1.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2. 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关心、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搬动;
    5. 保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
    劳动者需要遵守以上附随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除主给付义务外,债务人还需要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和保护义务。其中,通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涉及到告知对方重要事项,协助义务和照顾义务则涉及到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保密义务则涉及到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还需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五条\t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八条\t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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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