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的房产继承权问题 |
释义 | 女儿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女儿作为直系亲属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产有继承权。房产继承权的继承条件包括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等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女儿是否有房产继承权 1、女儿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本编所称女儿,包括婚生女儿、非婚生女儿、养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女。女儿作为直系亲属,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房产有继承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房产继承权的继承条件 房产继承权的继承条件有: 1、房产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顺序为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3、继承人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4、根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5、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结语 女儿作为直系亲属,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享有房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产有继承权。房产继承权的继承条件包括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遵循继承顺序和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的,将丧失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难以确定死亡时间,将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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