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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有哪些策略
释义
    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有哪些策略
    输液损害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有:没有仔细核对患者姓名等导致输错药;药品质量出现问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输液(如输入青霉素药品未作皮试);药品不良反应等等。
    针对这些情况,患方应注意收集输液器具、残留药液、处方、标签等。对不能得到的这些相关证据,要通过卫生局封存。对药品质量有疑问的,要及时申请药品检验。对输液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可以要求医院写入病历记录、出具书面说明等。
    按照当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由于这些医疗专家与当事医生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同行,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们在鉴定中主张正义。因而,患方一般不要申请或者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但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亲属如果认为医院有过错,一般要及时申请作相关尸体检验。
    面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怪”制度,患方可以放心,该规定由于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一般不被人民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死亡医疗事故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怪”制度,患方要格外小心,一方面不要积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方面又要寻找合法的理由拒绝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了抗衡已经做出的不利的和错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方一般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如医学会的鉴定人无法定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患方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否定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如何面对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当前的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各方单方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往往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问题结论截然相反的现象。
    这种情况,患方要冷静对待。可以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如质询鉴定人等)、提供案件中的反证(如病历中的记录等)来否定一份鉴定结论、支持另一份鉴定结论。往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认定规则发表质证意见。可以不进行更多的鉴定。
    如何面对被医院涂改的病历
    医院依法负有举证证明无过错的责任。医院及其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证明病历经过了违法涂改,患方当事人一般可申请司法文证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而医院违法涂改病历可以作为患方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充分理由。
    在诉讼中如何较好地运用有利的鉴定结论
    对于鉴定书,由于其有相对固定的结构,一般不可能十分全面地阐述得出结论的依据。患方一般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机地组织起来,使其与该鉴定结论相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患方当事人一般在举证期限内要提供证据目录。通过编纂证据目录,可以把患方掌握的各类证据简约而清晰地展现在法官面前,从而实现各证据的价值。
    一般要避免把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的做法。
    输液损害案件中,如何把握因果关系的论证
    司法鉴定结论把患者输液前后、以及输液中生命体征的明显变化作了分析,排除了因患者本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诉讼中,患方又把病历记录中的生命体征突变的事实列举了出来,起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所以,论证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可以从患者在医疗过错发生的过程前、中、后产生的不同生命体征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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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