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责任一: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四川省本级或成都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政策内罕见病药品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全自费) 责任二: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指定医院或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产品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