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
释义 | 在悬赏广告当中,会发布相关指定行为,有相关人员完成相关指定行为,就可以领取在广告当中所约定的报酬。而行为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但是奖赏是固定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在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 1、有偿性,悬赏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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