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非法就业处罚条款 |
释义 | 1.非法就业的处罚标准 非法就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2.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 (一)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 (三)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 (四)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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