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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班劳动法工资怎么算工资
释义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是否可以用代替员工的加班工资
    安排员工加班,是应当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我们可以参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就加班补偿方式达成一致时,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而在一般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则只能采用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而不能选择补休。
    春节长假七天中初一、初二和初三属法定假期,只能采用支付300%加班费的方式补偿;而初四到初七属于休息日的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
    劳动法律对于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情形禁止采用补休是有其意义的,法定节假日不同于双休日,其意更在于举国欢庆,因而即使采取了补休,也无法弥补劳动者精神文化生活的损失。但不管怎样,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和要求享受加班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切不可随意替换,违法用工。
    二、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本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平时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基数,应依据以下原则:
    第一、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第三、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第四、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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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7: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