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释义 | 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如果债务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就是属于个人的债务。 一、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离婚应当怎样处理 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的债务,如果属于以下范围的,应当共同偿还或者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欠债一方自己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二、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婚前的债务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离婚前的债务如果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丈夫借款妻子有什么责任 丈夫借款,如果是妻子知情且追认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妻子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个人债务,妻子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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