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开发商将商品住宅未按套销售,而是分割拆零销售; 4、开发商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即“一房二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