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违规受到什么处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处罚:(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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