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在传统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因而存在着许多问题:(1)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偏少而对农村地区投入更少,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严重滞后而且明显有失公平;(2)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公众参与渠道不多,难以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3)政府还不习惯于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共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4)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政府机构和社区自治组织不分,导致事业单位和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影响社会事业和社会自治的健康发展;(5)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重心失衡,手段单一,重管制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政出多门,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效果;(6)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简单,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和强制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往往容易激化矛盾而非化解矛盾。(7)政府社会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成本过高,效率较低。(8)专门的社会管理人才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严重缺乏。 改革完善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其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第四,有利于增强政治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