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港澳台夫妻离婚 |
释义 | 涉及港澳台的离婚:1。办理涉及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港澳台湾省同胞与内地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双方在内地办理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关申请自愿离婚登记。 2、办理港澳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办理港澳台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胞,应当提供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证件。除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有效港澳台湾同胞通行证和身份证。 三、办理涉港澳台胞协议自愿离婚,如果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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