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有什么 |
释义 | 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一、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谁决定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2、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如果是审判人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 4、如果是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具体如下: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不是审判员或合议庭独立审判; 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 4、行政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官独立审判,具体案件的处理由具体某一个法官独任或几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办,法官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或对某一程序事项、实体作出裁决,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应受其他外界因素和法院内部的影响。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同样离不开公民的监督。人民法院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积极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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