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为通知当事人到达指定的时间、地点而采取的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住所、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传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规划和处理,并且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传唤所需要的传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