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传唤谁批准 |
释义 | 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被传唤人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一、传唤证的审批 1、治安传唤 是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派出所有权发出传唤证。 有传唤证审批权的可以是办案小组的负责人,公安局治安大队,主管治安,刑侦工作的局领导。 二、传唤条件 1、强制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三、传唤的流程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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