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一、民法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滥用了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新公司法股东的九大连带责任有哪些?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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