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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释义
    行纪合同的性质有: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一、行纪人的提存权构成要件有什么
    行纪人的存款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行纪人不能将委托物交付给存款机关,以消除行纪合同的权利。
    购买行纪中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约定购买委托物;
    2、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3、行纪人已督促委托人受理委托物;
    4、委托人拒绝接受委托物没有正当理由,即委托人有条件接受委托物,但无理由拒绝;
    5、提存标的物与行纪合同标的物一致,适合提存。
    二、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三、行纪人拥有什么主要权利
    行纪人可以行使以下几种权利:
    1、请求报酬权。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卖市场定价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卖方。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取存款权。行纪人按照约定购买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收到。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销出售,经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处分的,纪人可以提取委托物。
    4、留置权。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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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