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须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外省市户口,其暂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婚姻登记的管辖权,无权办理婚姻登记。因此,领证时应到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证办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仍可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一)男女双方“结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凡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办理仪式的,即便是没有结婚登记,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是合法的夫妻; (二)男女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结的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以及不得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