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合同变更事由,但是民法分则部分《合同法》中规定了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