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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的交货地能否视为合同履行地?
释义
    案情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范围,交货方法为甲公司送货。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在X县和W县境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搅拌站,搅拌站均位于X县。甲公司住所地在A县,乙公司住所地在B县。因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W县法院,诉请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有损失。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约定交货地及实际交货地在X县,X县为合同履行地,而W县既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因而W县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应移送至X县法院审理。
    分歧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W县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没有疑义,但对于本案应移送到哪个法院,合议庭基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了交货地,交货地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义务,约定了交货地点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履行地在X县,本案应移送至X县法院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因为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甲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X县不在合同履行地,又不在被告住所地,因而X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从方便诉讼考虑,本案应移送至A县法院审理。
    评析
    笔者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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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