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具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
释义 | 业主具体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一、住宅电梯属于业主吗 住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产权。物业公司只是电梯的使用者,对业主乘坐电梯的安全和电梯的安全负责,管理电梯,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由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同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装修封阳台物业有权利管吗 这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物业是否有权限制业主封阳台。1.如果阳台属于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并且在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物业无权管制业主封阳台。2、如果业主装修封闭的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那么业主则无权擅自封闭阳台,物业有权制止业主封闭阳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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