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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陷阱合同有哪些,陷阱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陷阱合同是指为了进行诈骗而签订的合同,常见的陷阱内容包括补充协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违约金设置不合理、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使用模糊词语来避免承担责任、合同主体认定不明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陷阱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以下是对原内容的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
    陷阱合同可能包括以下内容: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约金设置不合理、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使用模糊词语来避免承担责任、合同主体认定不明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陷阱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陷阱合同有哪些
    陷阱合同表现为以下几个形式:
    陷阱一:补充协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购房合同目前基本上都采用的是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版本,因为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将内容填进去,往往放下戒心。有些聪明的开发商转而在补充协议上做手脚,比如开发商会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是月的万分之几,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变成里日万分之几,一字相差,违约款就相差30倍。
    陷阱二:补充协议违约金缩水
    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万分之几补充协议中又对违约金额做了上限约定,那么违约金就大大缩水了。
    陷阱三:购房合同空白条款能作弊
    购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主要特殊注明的,但是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这个合同是统一版本的,因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空白的地方开发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划一道斜线表示空白地方已无内容。
    陷阱四:签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
    很多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在确认购房意向后,会签订认购书然后缴纳定金。有的开发商会已定金做要挟让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购房者此时不买房就意味着几万元定金没了。如果买房子签订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合同了,日后麻烦事可能更多。
    这里建议可以缴纳订金,因为这个订金可退,或者如果确认好要买房里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陷阱五: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
    开发商在合同中往往会用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这里最重要的是关于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开发商会写水电安装后,小区验收合格后这些没用的形容词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精确到年月日。还有比如精装房会写采用最好、进口的什么什么东西,这里购房者一定要让开发商精确写到用什么牌子什么型号。
    陷阱六:阴阳合同坑骗购房者
    有的开发商会采用阴阳合同,使用的合同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特别是补充协议作了部分修改。
    陷阱七: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有的时候开发商会让不是土地持有者的发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购房者进行签约,购房者在签约前要确认法人贷款,这里可以查验开发商的五证来确认开发商的资格和最终法人。
    陷阱八:垄断物管权
    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
    已签补充协议的购房者也可维权。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之间在沟通后达成的约定,具有个性化特征。但如果所有业主重复使用,则涉嫌构成格式条款。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依此进行维权,但具体结果还要看仲裁委员会的判决。
    二、陷阱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陷阱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什么是陷阱合同
    陷阱合同,是指为了进行诈骗而签订的合同。有的陷阱合同,只是在合同中某一上条款中设下陷阱,使对方难以履行。利用陷阱合同诈骗他人钱财的人会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名,向法院起诉,骗取对方因为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03-01)\t第四十一条\t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04-20)\t第七十三条\t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
    (二)停止核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01-26)\t第四十条\t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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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