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若未到期或未能履行,债权人可按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1. 若债权被同时以财产和个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按照协议实现财产担保权利时,债权人应根据协议实现债权。2. 若未作出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先实现该财产的担保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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