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车祸受伤了怎么处理 |
释义 | 交通事故受伤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致死责任这么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事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鉴定人、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有陈述和申辩、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3、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受害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的鉴定及伤残等级的评定。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事故的处理既可以私了,也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受害人有权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以确保救治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费用赔偿到位。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7、申请复核的权利。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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