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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协议的内容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
    一、补充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只有当主合同有相关未尽事项或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时,合同当事人才会选择签订补充协议。因此,在效力方面,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施工合同备案阴阳合同的类别有哪些?
    施工合同备案阴阳合同的类别有以下几种
    (一)签订在中标之前的“阴合同”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就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对工程价款、付款条件、垫资、让利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价款、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会有实质差异,否则双方不至于如此大费周章。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逃避政府监管,属虚假招、投标,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对其他投标人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签订在中标之后的“阴合同”
    绝大部分的“阴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仍会有大量“阴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等。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阳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阴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同时,也可能存在个别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倒签的形式,将本签订在招投标之前的合同通过倒签合同签订时间,从而在表面上看是在招投标之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对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但该种情形实质上应归于“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三)同时签订的“阴阳合同”
    即双方依照招标、投标文件形成的条款内容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用于备案,而又同时在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该种情形下,也无外乎,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已经达成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默契”或者签订之后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虽然形式上是同时签订,但绝大部分情况是双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应归结为“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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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