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执法; 二、严禁野蛮执法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不依照法定程序查扣物品; 四、严禁无法定依据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穿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