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具体如下: 1、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2、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3、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