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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管会成立条件
释义
    物管会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3、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发动业主广泛开展并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用自己双手净化、绿化、美化小区。组织业主搞好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2、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绿地养护管理,开展群众绿地认养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活动;
    3、认真宣传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人民政府及时反映居住区的卫生情况,协助政府和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公共卫生工作;
    4、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监督物业搞好社区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6、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社区的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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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