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年份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报告、批准、出示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他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需满足额外的程序要求,如通知家属、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法律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辟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制作现场记录?真相:是的分析:现场笔录是行政程序中重要的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当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记录是指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客观描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对象的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等事项,制作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记录。【提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程序: (1)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上述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通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返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结语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制作现场记录,以客观描述实施对象、过程等事项。条件包括行政机关履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遵守规定程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达到目的或条件消失应立即解除。请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法治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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