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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倒卖银行储蓄卡一般判多久
释义
    倒卖银行储蓄卡的量刑标准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倒卖储蓄卡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情节严重者,量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倒卖银行储蓄卡的量刑标准有:
    1、倒卖银行储蓄卡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是: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拓展延伸
    倒卖银行储蓄卡是否构成犯罪?
    倒卖银行储蓄卡涉及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倒卖银行储蓄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发卡行授权,倒卖银行储蓄卡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倒卖银行储蓄卡有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到的刑期长度会根据具体情节而定。建议不要从事倒卖银行储蓄卡的行为,以避免触犯法律。
    结语
    倒卖银行储蓄卡涉及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倒卖银行储蓄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的刑期和罚金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此外,倒卖银行储蓄卡也可能触犯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银行卡管理办法等法律。因此,我建议您避免从事倒卖银行储蓄卡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请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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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