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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不同意征地怎么办
释义
    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征地赔偿纠纷怎么处理拆迁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二、怎样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
    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方式是: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3.民事诉讼,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三、征地补偿低怎么办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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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52:53